第五十六条

有效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