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六条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