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五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