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