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