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