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