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杀害、采伐、采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