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对引滦入津、南水北调及其他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水源地生态修复,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