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