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