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