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