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