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