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