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