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