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培训人民调解员,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