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