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四十五条有效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