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四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类别;(三)纠纷的事实和调解的依据;(四)达成协议的事项。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