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类别;

(三)纠纷的事实和调解的依据;

(四)达成协议的事项。

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