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第四十三条有效接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报告给委托调解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