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中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