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其中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