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