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第三十九条有效对提请行政机关调解和处理的民间纠纷,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行政机关自行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