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调解的民间纠纷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形的,应当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