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提请调解和处理纠纷的当事人一律予以接待,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纠纷予以受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