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解不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