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三十六条有效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调解不成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