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事实较复杂、争议较大或者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应当采取普通方式调解,由两名以上的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二)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请求及其理由;(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五)协商和解方案;(六)敦促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七)宣布调解结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