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行业性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调解。

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