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三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行业性组织或者个人参加调解。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