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指定一名或者多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另行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