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