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