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二)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三)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四)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