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二)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

(四)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