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二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撤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