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民间纠纷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