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