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五条有效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聘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