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聘任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