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聘任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