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资比例。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