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城管综合执法、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