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绿化工作情况,对发生的重大毁绿占绿等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