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