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山体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绿化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