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