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