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沿街单位、商户应当爱护门前绿化成果和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毁绿占绿等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