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人身安全、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修剪的,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自行修剪,或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因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修剪,并及时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