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业绩评价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