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