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旧城改造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化用地,集中公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整体改造区域的百分之十。旧城区改造中,腾出的一公顷以下土地,应当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