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禁止侵占、破坏山体。对已经造成山体裸露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